台湾市场专栏-台湾基金的管理要求(上)
台湾共同基金的管理要求与大陆基金规定类似,既然是投资大众将资金委托给基金专业机构操作,其人员资格与基金经理投资过程应该要有一定的共同认定标准。参考台湾投信投顾公会的资料进行整理,台湾监管机构规定基金公司在基金操作中,需符合如「分散投资」、「资产独立」、「防止利益冲突」、「信息公开」、「人员专业」等要求,将分为上下两篇分别说明如下:
分散投资
基金除了追求利益外,也需要注重风险管理。而分散投资就是控制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台湾地区基金的规范中,即明订有每一基金投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债或金融债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值的10%,也不可以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若是FOF基金也规定至少应投资5个以上的基金,且每个基金最高投资上限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30%。目的即在强制基金分散投资,给予投资基金的民众在分散投资上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障,与大陆地区的规定类似。而台湾发行的境外基金亦需基金合同的投资政策及基金注册地主管机关的规范。
资产独立
台湾规定基金的资产需与基金公司本身及基金保管机构的自有财产分别独立,且基金公司自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对于基金资产做任何的请求或行使权利。基金投资人不必担心基金因为基金公司本身的债务出问题而受波及。实务上,每个基金都独立的投资账户,来落实资产独立的执行。
防止利益冲突
基金业务掌握庞大的投资客户资金,为妥善维护投资人权益,台湾基金公司需设严格的内部控制及风控合规制度,以防止与客户产生利益冲突。
以台湾的法规为例进行说明,法规规定基金公司运用基金资产时,不得投资基金公司或与基金公司有利害关系之公司所发行之证券。所谓有利害关系,指的是与基金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股权关系;或是基金公司的董监事、高管或大股东及其配偶,若同时是另一公司的董监事、高管或大股东时,基金资产将不可投资于该公司,以防止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行为,危害到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另外在个人方面,也明列基金公司负责人及其员工,应落实公司内部管理,维护投资人与基金公司的发展与利益,例如包括基金经理在内及对与公司所发行基金之管理、交易相关消息有所接触之人员,都不可以通过自己、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人头账户,交易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若买卖其他有价证券也须事前申报并取得获准。客户的权益或基金公司的经营者。一旦发生类似违规违法行为,可施以停职、解职、罚款,乃至刑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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