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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政策近期择机发布实施
时间:2014-03-05
  来源:中国证券报

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王娴4日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今年将提交涉及私募基金税收政策的提案,呼吁有关方面尽快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体系,促进机构投资者发展,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

 

她透露,在优先股相关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个人、机构投资者和发行人都反馈了积极的意见和建议。目前,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及有关配套文件制定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近期择机发布实施。

 

完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

 

王娴介绍,我国私募基金按照组织形式分为公司型、合伙型和契约型,不同组织形式下私募基金税收政策不同。契约型私募基金由于缺乏必要的税收政策规范,一直处于税收征管盲区。对公司型私募基金,我国将其作为一般法人企业,首先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还要在个人投资者环节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面临双重征税负担。现行政策仍将合伙型私募基金作为一般合伙企业,对其应纳税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累进税率征税,各地普遍发布并施行减免税政策,导致国家税收政策陷入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

 

她表示,机构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但由于我国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税负政策不统一、税率不同,不利于私募基金市场发展。为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她表示,应尽快完善私募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体系,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对符合投资管道条件的各类私募基金给予税收穿透待遇,避免双重征税,建议根据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所确定的原则,明确包括公司型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如果符合将每年所得的90%以上收益分配给投资者,仅从事被动性财务投资等条件,将不再作为纳税主体,仅在投资者环节核算应纳税所得并征税。二是切实防范各类避税行为,由基金管理机构统一为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适用税率参照偶然所得税,按项目逐笔计算应缴纳的税额。三是改进公司型创投基金所得税抵扣政策,在各类符合投资管道条件的投资基金作为非纳税主体、在投资者环节缴税的基础上,将现行创投基金应缴纳所得抵扣政策的享受主体由基金转为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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