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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融”将转券商常规业务 标的将扩大
时间:2012-08-20
  来源:证券时报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取消净资本等刚性门槛

在经过一年多的试点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转为常规业务的步伐日益临近。

中国证监会19日公布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修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对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规则进行了梳理和完善,将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业务,取消了试点阶段对该项业务的刚性门槛。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融资融券成为证券公司常规业务后,估计相关标的会扩大。

20103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正式启动。该负责人表示,一年多来的试点实践表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规则总体上是可行有效的。此次草案主要做了三方面修改:

一是将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公司一项常规业务,取消了试点阶段对该项业务资格的较高净资本水平和分类评价结果要求。只要是正常经营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三年,注册资本、净资本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增加业务范围的要求,就具备了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基本条件。

具体而言,草案删除了《办法》第六条关于申请人的净资本应当在12亿以上等规定,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只要求达到常规监管标准。按照规定,已经具有证券承销、证券自营或者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申请增加融资融券业务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5亿元。没有这三项业务的公司申请增加融资融券业务,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即可。“按照草案要求,绝大多数证券公司都能做这项业务。”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说。

二是吸收试点期间的成熟经验做法,要求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融资融券业务方案需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准备情况通过证监局的现场检查,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技术系统联网测试。

三是进一步强化适当性管理和客户服务的要求。如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同时要求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以来,一些公司开始尝试集团化经营,有的公司为了避免同业竞争,还与子公司进行了营业网点的互换。在此情况下,有公司建议,对客户在母子公司开户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鉴此,并考虑到母子公司能够比较方便地开展业务合作、合法合规地共享有关信息,草案将《试点办法》关于客户应当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少于半年的规定,修改为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少于半年。

    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经过修改后,相关内容已经成熟,为此,删除了原名称和条文中的“试点”字样,《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也做了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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